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 第144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0年04月15日

【废止日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