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 第91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0年03月24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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