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3) 第309号

【发文机关】工信部联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3年08月15日

【废止日期】-

有关省、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的要求,我们审核确定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3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具有免税资格。

  二、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取消免税资格。

  三、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1〕71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辖区内获得免税资格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平台服务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二批)

  1.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5.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省包装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

  8.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0.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11.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12.贵州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13.甘肃省化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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