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 第1150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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